(经2012年6月19日民盟常州市第十二届三次常委会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盟籍管理,根据《中国民主同盟盟籍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并结合常州民盟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若干规定: 1,盟员入盟后,编入基层组织参加活动。其单位有民盟基层组织的,编入其单位基层组织;其单位无民盟基层组织的,根据其单位所在区域或本人专业特长或征求其介绍人意见编入某综合类基层组织。 2,盟员由于年老体弱等特殊原因,不能编入基层组织参加活动的盟员,一般由盟市委进行个别联系。 3,盟员由于各种原因想转到其他基层组织的,由本人提出含有充分理由的书面申请,经所在基层主委签字同意,盟市委征求拟接收基层主委意见获认可后,可编入新的基层组织参加活动。 4,出于综合类直属支部建设的需要,支部主委提出调整盟员的,经支委会讨论同意,由主委向盟市委提出含有充分理由的书面申请,盟市委受理并启动调整程序。 5,盟市委新成立支部,需要向现有基层组织调动盟员时,基层组织应有大局意识,对新成立支部工作提供支持。 6,盟员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等其他原因,离开常州地区民盟组织迁移到另一地区时,本人提出申请,到盟市委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常州大市范围内工作调动,或所办公司迁址等原因,其组织关系根据不同情况,本人提出申请,由盟市委转移到新的地区或者新的单位。 7,盟员无特殊情况,连续一年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与组织联系,不交纳盟费,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应予注销盟籍,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民盟组织审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批准,报民盟中央组织部备案。所属盟组织在注销该盟员盟籍前,应做好调查了解和思想工作,慎重处理。注销盟籍后其组织关系终止。 8, 金坛、溧阳地区民盟组织所属盟员进出基层支部调整参照此意见执行,并报民盟常州市委备案。 9,其他未尽事宜,遵照《中国民主同盟盟籍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民盟常州市委 2012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