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两则干部处分事件引起了公众的注意:一是西安市少数领导干部自费聚餐中,个别干部“赶场聚会”并存在“酗酒行为”,陕西省委以“对干部队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为由,对相关干部予以免职。另一起事件则发生在我市溧阳市,个别干部违规接受他人吃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因此对涉事干部15人进行包括免职在内的处分。该两起事件,可以看出,自中央八项规定之后,各级党委不折不扣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着力转变干部作风,着力发现问题,严肃查处问题,严格问责,令人拍手叫好。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对两起事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引起深思。 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来说,应该比普通公众有更加严格的道德标准,平时应该严于律己,做遵纪守法的表率。在该两起案件中,被处分的干部聚餐扰民、赶场、酗酒、甚至是接受他人吃请等行为,与其国家公职人员的职责和形象是相悖的,其行为肯定不妥,应予纠正。违反党纪的,应依纪处分。涉及到行政职务的,则应该依法处理。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可见,《公务员法》法定的处分行为,并未包括上述两起事件所通报的行为。同时《公务员》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可见,对公务员的处分形式,也不包括免职这种形式。那么,这两起事件中被免职的处分决定,其法律依据是否充备令人疑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和主张来治理国家,更不能依靠政治运动来治理国家。即将于今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将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列为主要议程。依法治国是一个大的命题,需要从法律层面、制度层面进行规划,更重要的是在执行层面,需要包括国家公务员在内的全社会来执行,如果管理国家公职人员都不能做到依法处理,那么怎么能要求这些公职人员去依法治理国家呢?从这个角度来说,从严治吏,更需依法治吏。(乔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