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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联谊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4-10-17  来源:民盟  浏览次数:  字号:〖

中国民主同盟常州市委员会

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联谊会章程

(修正案)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中国民主同盟常州市委员会

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联谊会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全称为“中国民主同盟常州市委员会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联谊会”,简称“常州民盟新阶层联谊会”。为团结全市新的社会阶层盟员,增强组织活力,促进他们的交流和互动,同时也为他们提供参政议政、服务社会的广阔空间,特成立中国民主同盟常州市委员会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联谊会(下文简称“联谊会”)。

第二条联谊会由我市新的社会阶层盟员组成。

第三条联谊会日常工作由理事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由民盟市委提名,会员大会推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届中如遇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民盟市委批准,理事会成员可作适当调整。

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由民盟市委提名,经理事会推举产生;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第四条联谊会在民盟市委的领导下,团结带领全市新的社会阶层盟员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积极履行参政党职能,开展课题调研、联谊交友、社会服务等活动。联谊会要发挥组织作用,作为联系全市新的社会阶层盟员的桥梁和纽带。

第五条联谊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


第二章理事会


第六条接受民盟常州市委的领导。

第七条负责联谊会的日常工作,每年一般召开两次理事会议。

第八条负责制定联谊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撰写联谊会的工作总结,每年年终向民盟市委汇报工作。

第九条引导会员加强学习,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政治信仰;协助民盟市委做好参政议政、社会服务工作;加强会员之间的沟通合作,帮助会员开拓视野,促进会员事业发展,听取和吸纳会员对联谊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宣传和表彰会员的先进事迹;加强与民盟市委各基层、专委会、书画院的联系以及和民盟省委、兄弟市联谊会的联络交流。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新的社会阶层盟员均为联谊会会员。

第十一条自觉加强对盟章、盟史及统战理论的学习,增强参政党意识,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维护民盟形象。

第十二条积极围绕中共常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中心和社会热点、难点开展调研,反映社情民意,提出建议意见,发挥会员在参政议政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会员行业和专业优势,回报社会,努力奉献,树立民盟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四条做好本职工作,坚定信仰,爱岗敬业,积极参与联谊会活动。


第四章


第十五条为增强联谊会的凝聚力,保证组织活动正常有序和更好地开展社会服务活动,联谊会本着会员自愿的原则,接受会费和捐赠。


第五章


第十六条本章程经联谊会会员大会通过后施行,章程解释权属民盟常州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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