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9日常州民盟光明志愿者协会成立大会上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常州民盟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以下简称“新联会”)会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优势,进一步履行好社会服务职能,提供社会志愿服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常州民盟光明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新联会会员自愿组成的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的公益性、自律性组织,奉行“乐助、公益、奉献、自律”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本会接受中国民主同盟常州市委员会(以下简称“盟市委”)的政治领导,接受新联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地址设在常州市大庙弄28号中山纪念堂。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并自愿提出入会申请的新联会会员,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会的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载入会员花名册。 第七条会员的退会与除名: (一)会员退会应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退会。 (二)会员如果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法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技能培训; (四)会员可以优先获得本会的志愿服务; (五)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意见或建议; (六)会员可以获得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 (七)向本会推荐会员; (八)入会的权利和退会的自由。 第九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参加本会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任何报酬; (四)保守志愿服务过程中知悉或获取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五)自觉维护本会和本会会员的声誉和形象,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完成本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议事规则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但提前或延期的时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审议理事会提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举行,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三条本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应由会员大会从具备品德优良、身体健康、热心公益、勤勉尽责的会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理事每届任期为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第十七条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为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 (二)召集、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指导秘书处的工作; (四)检查、监督理事会决议及会长办公会决定的执行; (五)签署本会决议、决定等文件; (六)代表本会参加有关会议,开展对外交流和协调;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会副会长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加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二)按照理事会的决议和会长办公会的决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工作; (三)检查和督促志愿服务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应报盟市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可延期或提前举行。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举行,理事会会议审议事项,应当经参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必要时,理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现代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二)选举或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 (三)罢免或增补、更换本会理事; (四)聘任或解聘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审议本会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 (六)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七)决定理事会议事规则和管理制度; (八)讨论决定本会专业分会的设置和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九)其它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有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和参与表决的义务。理事连续二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其资格视为自行放弃,理事会应增补或更换理事。 第三节 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六条会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会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讨论和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必要时,专业分会负责人可以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八条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召集和主持时,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会长办公会议的议题可以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书面提出,由会长审定。 第三十条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秘书处应提前通知全体参会人员。 第三十一条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秘书处协调落实。 第四节 秘书处 第三十二条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执行和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四条秘书长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决定;完成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分会;其设置、调整和人选等事项由理事会决定。 第四章 经费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主要为各类捐赠及其他合法性收入。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和补充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议并通过修改草案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盟市委备案。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会因完成使命或者自行解散或者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时,应由理事会提出议案,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方可进入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在终止前,本会须在新联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处理善后事宜,清算后的剩余资产上交新联会用于发展民盟志愿服务。 第四十一条清算完毕并经盟市委备案后,本会即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报盟市委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于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